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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高利出借银行账号糊涂店主帮人转账被判刑

发布于:2024-08-16 作者:admin 阅读:88

一听到“洗钱”这个词,很多人的之一反应就是,这应该是针对犯罪分子的吧,跟咱们老百姓有什么关系?其实,这洗钱跟咱们老百姓可是有着密切的关系,朋友间借个身份证、借个闲置银行账号或者是转个帐,都是再正常不过的小事,而有些人为了人情或者贪图小利,一时疏忽大意就会让自己掉入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背上“洗钱”的罪名。今天我们要说的就是这样一桩洗钱案。

案情介绍:

程某原本在网上从事话费充值返现业务,期间认识了来找他充话费的王某,经过几次话费充值返现交易后,两人逐渐相熟了。期间,王某向程某坦白,自己在做手机拦截码拦截他人的手机短信,从而将他人银行账户内的钱转走。他请程某帮忙,要程某提供银行账户,好让自己转几笔账。

原来,王某与另一名犯罪分子徐某经事先合谋,由王某搭建含有短信拦截木马程序的钓鱼网站,由徐某驾车携带移动公司伪基站将该钓鱼网站的网址编入“积分可兑换现金礼包”的短信,并通过10086的名义向四周进行发布。只要被害人点击短信上的连接登录钓鱼网站,输入银行卡号、密码,他们就能将被害人账户上的钱款转出。如今,他们已经成功骗的一名受害人,现在亟需银行账户将受害人的钱转出。

见程某有所犹豫,王某当即承诺,每笔款项,他将给予程某25%-30%的佣金。只要提供银行账户转账,就能获得如此高额的利润,程某心动了。

于是,在2014年底,程某在明知王某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前提下,还是提供了其控制的三张银行卡帮助王某转账,三天时间,先后6次共计转账人民币元,程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5000元。

审判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裁判说理:

关于被告人程某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的共同犯罪的问题,因程某并未与王某共同作案、分工协作实施信用卡诈骗,所以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他为获取巨额分成利益,在王某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后,为转移赃款与王某合谋,提供其可控制的银行卡帮助王某将赃款转出,在扣除分成后,利用其可控制的其他银行卡付款至王某的账户内。故被告人程某明知所转钱款系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来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鉴于被告人程雪松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可视为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经济损失已挽回,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

账户和银行卡是个人进行金融交易的凭证,相关交易信息专属于个人。如果将自己的账户和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不管他人是什么身份,与自己是什么关系,都存在被非法利用作洗钱犯罪的可能,或被破解并盗取银行卡所有人的个人信息用作其他犯罪,卡片主人必将受其牵连。广大群众要增强反洗钱意识,不要去帮别人去取钱转账,特别是许以高额的好处费的。例如本案中,被告人实际上从中拿了25%到30%的好处费,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是不合理的,完全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广大群众不要因贪图利益或因情面难却出借身份证、银行账号,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有可能掉进身边的“洗钱陷阱”。(张震星 卢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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