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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播《法治进行时》节目专访|小学生在学校玩“死亡游戏”导致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于:2024-09-07 作者:admin 阅读:94

“开开心心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是每位家长对孩子的期盼,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在课间休息时间追逐嬉闹更是常事。但当小学生在校内玩游戏时导致同学意外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12月21日,新疆资讯广播《法治进行时》节目主持人丁楠连线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之一庭庭长李萍,围绕“学生在校意外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这一话题及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深度访谈。

问答详情

Q1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况是怎样的?胡某的伤情究竟是如何造成的?

李萍:

关于这个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张某、李某均为克拉玛依市某小学的学生,2022年6月6日张某和李某在课间休息时找到胡某,说玩一个“死亡游戏”,并给胡某讲了游戏规则。这个游戏进行了两次,之一次,胡某按照游戏规则,蹲下大口呼吸,等到15秒左右,站起来憋气,张某双手用力按压胡某胸部,紧接着李某的手叠在张某手上,之一次尝试后胡某表示没有不良反应。第二次,胡某再次尝试,张某再次按压,这次胡某倒了下去,头撞在了地上,周围同学把他扶起来,胡某大哭起来。之后,得知情况的老师让同学护送胡某去医务室,校医说没有太大事,如果有头晕、眼花、想吐的情况要赶快去医院,胡某说都没有。班主任闻讯后,立刻给胡某的父亲打 *** ,让其接胡某去看医生。胡某的监护人将胡某送至医院诊疗后,经检查诊断,胡某右侧顶枕部硬膜外血肿,顶枕骨骨折,头皮血肿,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

Q2

胡某受伤发生在学校,除了两名一起玩游戏的同学,学校和胡某本人对这起人身伤害赔偿有过错吗?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李萍:

首先,学校作为教育、管理学生的公共场所,具有特殊的社会地位,应当严格落实管理职责,当学生在校遭受人身损害时,要之一时间送医救治。学校虽然提醒过学生不要做危险游戏,但未严格落实,胡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校医未之一时间到场处理,也未在之一时间将胡某送医就诊,学校并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胡某已经年满八周岁,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在没人强迫的情况下,主动参与了本次游戏并配合,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

故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学校在本案中承担15%的责任,胡某及其监护人承担20%的责任。

Q3

本案中张某、李某及其监护人在二审中提出哪些诉求?二审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李萍:

张某及监护人的上诉请求是:判令张某及监护人承担5%的赔偿责任。

李某及监护人的上诉请求是:判令学校承担85%的赔偿责任,李某及监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是本次损害侵权责任的实施者,也是游戏的发起人、联络人。在第二次游戏中,其行为导致了胡某晕倒,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理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故一审法院酌定张某及监护人承担本次损害的45%责任并无不当。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之一次游戏的直接实施者,游戏中第二次心脏按压是之一次的延续,故法院酌定李某及监护人承担本次损害的20%责任得当。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及监护人、李某及监护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Q4

校园安全是全社会关心的话题,孩子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李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学生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侵权人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首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责任,致使学生受到损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Q5

本案给学校确保孩子课间安全带来哪些警示?

李萍:

小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心智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脱离了监护人管理和保护范围,所以《民法典》规定了学校应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保护好学生的人身权益,切实落实管理和教育职责。

但是,也不应该将学校理解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并不能代替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之一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安全教育的主体责任,致人损害后,监护人仍需承担首位的赔偿责任。家长需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孩子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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